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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及支付利息

发布者:蒋淑娜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23日 16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淑娜,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某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淑娜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5万元并支付暂计至起诉日止的利息18628.5元,实际计算至清偿日止(其中10万元按1年期LPR四倍自2023年9月10日起至起诉日为16291.7元;1.5万元按1年期LPR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起诉日为587.9元;5万元按1年期LPR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起诉日为1748.9元;剩余3万元按1年期LPR自2024年11月15日计算至清偿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XX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原告与被告在聊天中获知双方系老乡,进而加深了彼此的朋友之情。2023年9月被告因购买物资资金不足,借合作名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原告将借款10万元转入了被告指定账户。此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又陆续出借给被告9.5万元。被告收到上述借款19.5万元后,虽表示会马上归还借款,但迟迟不见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成诉。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另查明,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XX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1份、转账记录1组、聊天记录1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1组及到庭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或支付款项,被告对款项金额予以确认并承诺归还,双方已构成合同关系,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原告相应款项。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认定被告尚欠原告19.5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9.5万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因合同中仅写明“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约定不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9.5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1.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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