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淑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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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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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胡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蒋淑娜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7日 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秦XX,男,汉族,住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淑娜、张XX,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男,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李XX,女,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马XX,男,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胡XX,女,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秦XX与被告胡XX、李XX、马XX、胡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淑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X、李XX、马XX、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房款人民币160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其中80000元自2016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余款80800元自2017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胡XX和原告秦XX等八人原系某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中相关项目的承包负责人,所结算之工程款山某公司以位于(建筑面积为381.21平方米)房屋一套及地下车库(面积为46.10平方米)作价2338000元予以偿付,上述原、被告等八人则协商确定对该处房屋按约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并由被告胡XX代为接收和登记。2015年5月18日,经各方共同协商,原告秦XX等七人将共同拥有的上述房屋作价214.84万元转卖于被告胡XX,因不能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故被告胡XX承诺分期付款,其中,对于原告秦XX应得的房屋款项,被告应于2016年5月18日前付款8万元,于2017年5月18日前支付剩余款项80800元,并自愿把拥有的两处房产作为抵押,若被告胡XX没有在最后付款日期内付清所有款项的,原告等人有权对该处房产进行变卖等处理;同时被告胡XX、被告李XX(胡XX妻子)、被告胡XX(胡XX女儿)及被告马XX(胡XX女婿,胡XX丈夫)共同作出承诺,若被告胡XX没有在最后付款日期内付清所有款项,

承担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同日,四被告向原告等七人分别每人各出具给书面的承诺书。现承诺书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己经届满,但四被告对所需支付的款项至今分文未付。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X、李XX、马XX、胡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秦XX房款人民币160800元,并支付其中80000元自2016年5月19日起、剩余80800元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标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秦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蒋淑娜(咨询电话:18258521557),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先后任浙江省婚姻家事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24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