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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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振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22民初1996号
原告:A,男,生于1963年4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A,男,生于1987年9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A,男,生于1968年10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A、B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对被告B、C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C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6元,减半收取338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C
张振阳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河南焕知律师事务所,任律所主任。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经济合同、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焕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