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XX公司、任士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6民初15号
原告:A,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告:任士兵,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A,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A诉被告中XX公司、B、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A于2017年12月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请至1万元,实际诉讼费50元,由原告A承担,剩余诉讼费2280元,本院退回原告A,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