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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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振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291人看过 举报

2020-07-09

律师观点分析

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03刑初134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项城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7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辩护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A〕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B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A、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A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二七区升龙世纪花园一区6号楼3单XX盗窃被害人B一块瑞达牌手表、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和一部白色中兴牌手机,经鉴定,该手表价值8313元,被盗电脑和手机未估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案及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A对指控的罪名及其盗窃被害人B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和一部白色中兴牌手机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盗窃被害人A一块瑞达牌手表的事实予以否认,
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A有盗窃被害人瑞达牌手表的事实;被告人A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A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二七区升龙世纪花园一区6号楼3单XX盗窃被害人B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和一部白色中兴牌手机,被盗电脑和手机未估价,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17年7月14日将被告人A抓获,现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A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7时许,其离开升龙世纪花园一区6号楼3单元701的家中,当日10时返回家中时发现门锁开着不顺畅,进门后主卧室比较乱,家中的一部白色中兴牌手机、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和一块瑞达牌手表被盗,遂报警的事实,
2、被告人A供认了案发时间、地点,其伙同“A”入户盗窃一部白色手机、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后其将分得的苹果牌平板电脑卖掉消费的事实,
3、视听资料显示,案发当日9时20分许,被告人A和B(在逃)同时出现在被害人居住的7楼楼层电梯口,
4、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受案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被告人身份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A盗窃被害人B一块瑞达牌手表的指控,经当庭查证,仅有被害人A本人的陈述,被告人A对此节自始予以否认,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公诉机关对该节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A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A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的公民的财产权益和住所安宁,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金永毅
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
人民陪审员  屈 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A
张振阳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河南焕知律师事务所,任律所主任。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经济合同、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焕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河南焕知律师事务所
1410120********04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