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XX公司与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郑州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92民初20号
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XX公司,营业场所: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六路北XX一层01-04号,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公司诉被告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XX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河南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法官 助理 C
书 记 员 翟垚辉
张振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