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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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例,撤诉

发布者:王永常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2日 814人看过 举报

2022-04-0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张**,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李**,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原告王**与被告张**、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王**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由王**负担。

王永常律师,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交通保险、商事合同纠纷、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1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
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
1411620********19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