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张**,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李**,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原告王**与被告张**、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王**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由王**负担。
王永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