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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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公安局、许XX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王永常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3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太康县公安局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行初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X、毛XX,许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原审第三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晚上8点多,许XX和赵XX等人在同村的许XX家吃饭,许XX未饮酒,赵XX喝多了,饭后,许XX扶着赵XX送其回家,路过许XX家门口时,许XX和许XX二人发生争执,许XX将许XX打倒在地。2017年5月2日,太康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处理,5月31日,太康县公安局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张贴于许XX家的大门上。6月14日,太康县公安局作出太公(高)行罚决字[2017]1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以许XX殴打他人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9月30日,太康县公安局又向许XX告知了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向许XX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该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一审认为,许XX与许XX发生争执后,许XX将许XX打倒在地,其行为属故意殴打他人,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许XX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处罚前,太康县公安局向许XX告知了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程序合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本案中,太康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1日受理案件,6月14日作出太公(高)行罚决字[2017]1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9月30日才向许XX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此期间,虽然延长了办案期限三十日,但太康县公安局办理案件仍然超过了办案期限。太康县公安局超过办案期限的行为对原告权利并不产生实际的影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尚不足以撤销太康县公安局作出的太公(高)行罚决字[2017]1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太公(高)行罚决字[2017]1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太康县公安局承担。
太康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许XX在案发后的2017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接受一次调查后无故逃离居住地,在公安机关多次传唤的情况下不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我局在此期间继续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17年5月31日,我局对许XX下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张贴于许XX家门口并拍照。2017年6月14日,我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许XX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佰元的决定。2017年7月6日,我局再次对许XX依法传唤,许XX已然不在居住地。2017年9月30日,许XX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我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许XX。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被上诉人许XX辩称,上诉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延长办案期限后,办案期限应当是60日,但是其向被上诉人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已经距立案5个月,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是违法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第三人许XX述称,公安局的行为不违法,公安局一直和许XX电话联系,他都不去,去许XX家三、四趟,都不见他人。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包括延长的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所有程序进行完毕的期限,当然也包括送达程序,即所有程序都应当在办案期限内完成。公安机关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本案中,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在二日内送达,公安局在不能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情况下,也没有公告送达,而是在2017年9月30日见到许XX时才送达,明显超出了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但超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不需要撤销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一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认太康县公安局性处罚决定违法正确,原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有太康县公安局负担。
王永常律师,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交通保险、商事合同纠纷、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1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