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白**,男,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徐**,男,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白**与被告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2022年2月25日,原告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白**负担。
王永常律师
发布者:王永常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2日 6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白**,男,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徐**,男,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白**与被告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2022年2月25日,原告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