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跃仑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3日 8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情提要】
本案是律师在去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庭审,庭审结束一周即收到判决,当时律师本以为还需要二次庭审,没想到判决结果这么快就下来了,律师当时就跟原审的书记员说案件判的太快,后来果不其然发回重审了!前不久收到了新的判决
【案情介绍】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施工面积是37000多㎡还是20000㎡?
苏州XX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XX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92554.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太和X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上海XX公司与太和XX公司签订《太和XX协议合同书》。之后,上海XX公司将上述工程的地坪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之间约定固定单价为45元/㎡。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后,上海XX公司与太和XX公司共同确认原告的施工面积为37612.33㎡。因此,原告与上海XX公司之间合同总价为1692554.85元。至今,上海XX公司仅支付工程款700000元,尚欠工程款992554.85元未予支付。
【案情分析】
上海XX公司辩称,上海XX公司与太和XX公司签署的《太和XX协议合同书》(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合同总金额842万,其中涉及到的“地面铺装”部分共2万平方米,上海XX公司分包给徐XX进行施工,单价为45元/平方米。2万平方米之外的面积,与上海XX公司无关,上海XX公司从未与原告或徐XX达成过增加面积的约定。
法院查明:上海XX公司在庭审中不认可原告提供的面积确认单,否认在该证据上签字的“王X”是其公司员工。本院认为:上海XX公司将其承包的太和XX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后,上海XX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关于施工面积,上海XX公司与太和XX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地面铺装(地面彩色压印艺术地面)工程面积为20000平方米,对于原告提供的面积确认单,上海XX公司在庭审中不认可,否认在该证据上签字的“王X”是其公司员工,原告申请鉴定以后鉴定出来的面积为37000多平,两被告认为有部分面积是其他人员进行的施工,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苏州XX公司工程款94万元及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苏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心得】
律师在收到原一审判决的时候说实话是傻眼的,因为我们提交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这些证据中被告上海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XX都明确承认知道原告施工面积为37000多㎡,只是因为太和XX公司没有给其相应工程款,这才欠付原告工程款,收到原一审判决书后,律师立即与当事人沟通,提交上诉状。
同时,原告认为太和XX公司不支付上海XX公司多出来的工程款,从而上海XX公司不支付原告多余的工程款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上海XX公司和太和XX公司之间签署了书面协议,约定了施工面积,但是这个协议并不对原告生效,原告在二审中又补充提交了工牌、施工图纸、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原告的施工面积应当为37000多㎡而不是20000㎡,最后也通过鉴定进行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