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跃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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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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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否认是和他做生意,帮助原告要回19万货款

发布者:谭跃仑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3日 10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情提要】

这个案子我方是卖方、原告,没有签署买卖合同,主要的证据就是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一直与被告有联系,到最后被告却认为不是和他做的生意。

【案情介绍】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我方到底是和谁做的生意?货款是多少?

我方先后三次提供证据,前后三次开庭,提供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全部送货单、全部转账记录、一部分通话录音来证明我方的主张

【案情分析】

一、关于合同主体

1.从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内容看:20201015日,原告告知被告“…驾驶员他们不会让他们手下说的,直接叫他找你那个卸货的”后,被告随即发送“13XXXXX曹”,但未告知原告该曹姓人员的具体身份。从上下文来看,可推断为该曹姓人员为负责卸货人员。次日,原告与微信名为“波仔”的人添加微信后,从“波仔”向原告发送的微信内容“波仔13XXXXX”看,“波仔”即为被告告知原告的曹姓人员,而在“波仔”与原告的微信聊天内容中,“波仔”并未告知原告其具体身份及系案涉碎砖渣的实际购买人。

2.原、被告添加微信后,被告于20201015日根据原告发的定位至原告处进行了实地查看。后在双方通过微信就运送碎砖渣事宜沟通过程中,被告均未披露曹波为实际购买人,直至原告诉至本院后,被告才告知原告曹X为实际老板。故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向原告披露了实际购买人。

3.被告称实际购买人曹X2020115日被收监,而从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电话录音来看,该时间后一直均由被告与原告协商碎砖渣货款及如何支付以及以何种方式支付等事宜,被告均未披露曹X涉及刑事案件被收监及系案涉碎砖渣实际购买人。原、被告2022130日的电话录音显示,被告一直强调现在困难,并表示原告的货款不会少,先支付原告一部分货款,并未否认结欠原告货款之事且亦未提及曹X

4.被告称曹X妹妹向原告支付货款31400元,表明其不是合同相对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2022130日原被告的电话录音,被告称“我先打个31400给你”“先打31400,把你的卡号名字发给我”,次日,原告收到货款31400元,据此可以认定该31400元系被告承诺支付的货款,故仅根据货款的支付主体并不能否认被告为合同相对方。

5.被告微信中称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案涉买卖合同,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既未告知原告相关公司作为签订合同主体的联系人员,亦无被告微信中所称的相关公司与原告接洽签订买卖合同事宜,同时,原告亦明确告知被告“如果签合同,我们谁也不认,就认你…我们不管你说的那个曹总是谁,我们不管这事”。据此,可以认定原告认可的合同主体为本案被告。综上,案涉碎砖渣买卖合同的主体为本案原、被告。

二、关于案涉货款。

被告称原告无证运输碎砖渣,案涉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对此,法院认为,原告是否具备碎砖渣的运输资格,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并非案涉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故案涉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已按约交付碎砖渣,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签证单,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及电话录音内容,本院对原告主张123车碎砖渣予以确认。根据被告20201224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400元并备注“28车碎砖款”,可知每车碎砖渣为1800元。综上,123车碎砖渣共计221400元,扣除已支付的31400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货款190000元。被告在支付31400元货款后,未能及时给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葛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货款1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2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谭跃仑律师,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华律网最佳合伙人律师,累计为上百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公司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710123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