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跃仑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17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情提要】
这个案子我方是卖方、被告,原告认为我方提供的非标定制机器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我方退还之前已支付的40万元货款。我方认为机器没有质量问题,反诉要求对方支付剩余的20万元货款。
【案情介绍】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我方提供的机器是否有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到完全无法使用的地步?
对方主要提供了一些往来邮件截图、机器照片来证明存在质量问题。
【案情分析】
本案中,代理律师根据多年诉讼经验判断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我方的机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只能证明存在一些瑕疵,但不足以达到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货款的目的,只有进一步做鉴定才能确定是否真的有质量问题。而且本案中,我方认为机器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将我方的提供的机器和其他厂商提供的夹具一起使用导致的,我方在同一月份提供给原告两台机器,机器的核心技术都是一样的,另一台机器因为没有使用夹具,对方就没有提出任何质量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代理律师起草了详细的答辩状、代理词提供给了法院。
在庭审中,果然法院明确询问原告是否要申请做鉴定?原告律师说和公司商量以后作答复。庭后,原告律师提交了《关于无需质量鉴定的情况说明》,原告律师认为现有的证据就已经能够达到证明目的,且申请鉴定的费用极高。代理律师收到了上述材料以后,及时给法院作出了书面回复,再次明确一定要做质量鉴定才能明确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哪方。
事后,我和法官沟通,法官说如果原告不申请鉴定,就根据现有证据来判决,这样我心里就有数了。
【判决结果】
因为现有证据确实显示设备存在部分问题,且我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完成相应整改维修,因此法院酌定扣除了我方一部分货款。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反诉被告昆山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昆山XX装备公司货款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