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跃仑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10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情提要】
2023年2月,原告通过网络了解到某项目,并与被告工作人员就加盟该项目进行协商。2023年3月24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品牌标志授权使用合同》一份,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费金额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签订当日,原告支付服务费68800元。之后原告自己了解到的后续费用和被告所述相差巨大,与被告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未果。2023年3月28日,代理律师帮助原告起草并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
【案情介绍】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加盟合同是否可以解除?解除以后被告应该退款多少?
【案情分析】
根据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虽然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原告在多少天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本案中,原告从签订合同到要求解除合同不过4天时间,完全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也基于此,被告自知理亏,原、被告在开庭当日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
二、被告于2023年9月25日前退还原告服务费6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