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跃仑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4日 17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情提要】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之前的代理律师挖了一个很大的坑,杨XX将苏州XX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杨XX经营了公司好几年,期间帮苏州XX公司垫付了不少货款,之前的律师不知何故只起诉要求苏州XX公司返还其中几个月的垫付款,大部分款项都未主张,主张的部分又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导致这个案件中我们提供了证据法院也因为自认没有支持。好在本案中代理律师把之前律师挖的坑基本都填上了。
【案情介绍】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还欠原告货款?
原告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苏州XX公司支付货款1439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苏州XX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苏州XX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8日,成立之初的股东为杨XX、邢XX,法定代表人为杨XX。2019年10月30日股东由杨XX、邢XX变更为施X、沈XX、姜XX,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施X。苏州XX公司在(2021)苏05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中自认股权转让后,苏州XX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均由苏州XX公司而非杨XX享有和承担。原告孟XX从事干货食品生意,2019年11月15日原告与杨XX对账确认原告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送至苏州XX公司的货物总金额为100817元,尚欠金额25817元;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送至苏州XX公司的货物总金额为34903元,未支付。2020年9月24日原告与沈XX对账,沈XX确认苏州XX公司另欠原告货款10016元。此外,案外人李XX也与苏州XX公司有生意往来,2019年8月1日李XX与杨XX对账,杨XX确认苏州XX公司尚欠李XX货款122323元,(2021)苏0509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杨XX垫付了其中的49090元,苏州XX公司尚欠李XX货款73233元。2021年12月6日李XX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
【案情分析】
本案中,代理律师在起诉之前帮助当事人办理了债权转让,将两个诉讼合并为一个诉讼,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在诉讼中,代理律师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对账单等之前律师未提交的证据,证明2017年-2019年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总金额。
法院认为,苏州XX公司与孟X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苏州XX公司共结欠孟XX货款104135元(30903+73232),因苏州XX公司至今未付,故原告孟XX有权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孟XX货款1041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孟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心得】
本案的结果当事人还是比较满意,美中不足的是,在之前的案件中,原告应律师要求写了一份证人证言,承认2018年12月-2019年7月的货款是如何付的,并且已经付清,但这份证人证言并不符合实际的交易情况,导致本案中律师虽然提供了对账单、聊天记录证明了真实的交易情况,但法院认为不足以推翻该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