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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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与马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牛晓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董XX与被告马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XX款23240元、人工费810元、货运费300元、租车费200元、吊车费1000元、XX筐损失费920元,共计264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常年从事水果的零售批发,被告从事货运工作。2014年10月,双方达成口头约定,由被告将原告收购的XX从天水市麦积区道北XX山上运往天水XX公司位于麦积区XX的冷库存放。运输费按每车350元计算。2014年10月27日,被告在运输第二车XX时,由于驾驶不当,导致车辆翻车,车上装载的272筐XX全部倾倒,46个XX筐损坏。原告重新雇人将散落的XX捡拾装筐运送至冷库。挑拣出130筐不同程度损伤的XX共销售了2600元,该车XX原告共向果农支付货款25840元。故原告损失XX款23240元。原告重新雇人捡拾XX花费人工费810元、货运费300元、租车费200元、XX筐损失费920元、给原告出借吊车费1000元,共给原告造成损失2647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谈赔偿事宜,但被告拒绝赔偿。
马XX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认可。但当时由于下雨路滑而造成的翻车,并不是被告操作不当。本次事故也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只同意赔付1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将原告收购的XX从果农地里运输至指定的冷库存放。2014年10月27日,在被告运输第二车XX时,车辆翻车,导致车上272筐XX倾倒,46个XX筐损坏。原告便重新雇人捡拾倾倒的XX运至冷库。期间,花费人工费810元、垫付吊车救援被告车辆的救援费1000元。根据证人安XX的证人证言,可证实损坏XX筐46个,每个20元,共计920元。根据证人崔XX、纪XX的证人证言,该车XX原告共向果农支付货款25840元,未损坏的XX原告销售得2600元。对于上述损失,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损失予以认定。被告对于人工费810元及吊车费1000元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崔XX、纪XX、何XX、安XX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作为承运方,应有的义务就是将约定的货物安全的运输至约定地点。现该货物在中途翻车,造成货物的损失及后续施救费用,被告应承担向原告赔偿的违约责任。根据果农及冷库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可证实,当时翻车时车上装载的XX为272筐,每筐25斤,每斤3.8元,金额为25840元。之后未损坏的XX原告销售得2600元,扣除原告已售部分,剩余XX款为23240元。对于原告雇人重新拾捡XX花费的人工费810元及垫付的吊车费1000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26个XX筐的损失920元,由冷库工作人证人证言可证实,本院予以认可,上述费用共计2730元。对于原告要求的货运费300元、租车费200元,因出具该证言的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对该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为XX款及法庭核定的其他损失共计25970元,但因事故发生当时,双方并未对涉案运输XX的残值进行评估核对,但该残值部分事实由原告占有,即使该残值部分不能按正常价格进行销售,但可通过其他途径对该残值予以处理。现双方对该残值无法进行确定,本院酌情认定该残值为5970元,应从被告向原告赔偿的数额当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数额为2万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董XX赔偿XX款损失17270元、XX筐损失920元、人工费810元、吊车费1000元,共计2万元;
二、驳回原告董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4.62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牛晓兰,女.汉族,1983年取得律师资格.现就职于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擅长家庭婚姻纠纷,经济合同以及青少年犯罪等案件。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519********6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