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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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王飞快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1日 116人看过 举报

2025-12-1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快,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原告公司被告合同纠纷(原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公司为第三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快,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与第三人公司之间长期存在某产品的买卖业务往来,双方于2019年8月日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尚欠第三人公司货款497381.06元。同日,第三人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第三人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497381.06元债权和相应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了原告,并告知了被告债权转让事宜。同时,原、被告之间也建立起了合作,签订了《经销合同》,并在该合同中就上述受让的债权清偿计划进行了约定:由被告分3年付清给原告,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3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有货款。此后,原告处负责人多次与被告在微信上对上述欠款进行催讨,但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剩余367381元至今未有支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6738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损失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损失起算点为2021年1月1日。

被告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被告与第三人公司之间不存在某产品买卖合同关系,更不存在进行对账确认的事实,双方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债权,原告诉状中所诉的债权转让无效,截至被告开庭之日也未收到原告以任何方式的通知被告所谓的债权转让。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8月27日之前系劳动关系,被告于2016年到原告处从事送货的业务工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为了双方共同的发展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一点原告诉状中也表示出是合作签订的《经销合同》,该合同并未对原告所述的债权转让约定清偿计划,实际是约定了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给付相应货物给被告。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公司答辩称,本案债权确认以及债权转让系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当面确认签署的。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对账单、债权转让协议、《经销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人士调令、托运单等证据。第三人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份至2019年8月份,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6月日,原告作出人事调令,将被告调到另一事业部工作。2019年8月日,被告确认第三人公司某区域货款为497381.06元。同日,第三人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对被告的所有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货款人民币497381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同日,原、被告签订《经销合同》,约定XX。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支付款项13万元,至今尚欠款项367381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经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合法有效,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合同纠纷。被告自愿承担案涉债务,依约应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现被告尚欠原告款项367381元的事实清楚,双方明确约定分期付款,被告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公司款项3673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王飞快律师,永康本地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自2014年起从事法律职业,至今已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私人律师、工程建筑
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1330720********21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私人律师、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