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
原告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某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长期存在某工具的买卖业务往来,原告自2014年以来一直为被告提供某工具,双方对货物的价格、数量等事项均作了约定。此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货物,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全部货款。被告为延期支付剩余货款,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付款计划,载明欠款理由以及计划支付的时间,但被告未能按计划履行支付义务。此后原告处负责人多次与被告在微信上对欠款进行确认并进行催讨,被告至今XX19万元未能支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凭证、付款计划等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要件,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关于被告于2020年6月某日支付货款1万元的陈述,系对已不利事实的自认,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合法有效。被告至今XX原告公司货款19万元的事实清楚。对该欠款双方明确约定分期付款,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计算逾期利息损失,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支付原告公司货款19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王飞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