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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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翁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王飞快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3日 2162人看过 举报

2023-04-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快,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1。

被告:某某2。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1、某某2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某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某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某某到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快、被告某某1、某某2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259400元并赔偿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由被告支付加工款249400元并赔偿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长期以来存在着电镀加工的合作关系,二被告将自己生产加工的产品交由原告进行电镀加工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电镀费用,双方对加工产品的数量、费用等事项都做了约定。原告一直按二被告要求为其提供电镀加工服务,但二被告未能按约及时的支付电镀加工款。2019年10月某日,双方经结算确认,截至该日止,被告尚欠原告电镀款259400元,并由被告一签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载明上述事实。该加工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有支付。

被告某某1、某某2答辩称,欠款属实。

原告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各一份。被告某某1、某某2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且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1、某某2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合法有效。被告某某1、某某2尚欠原告某某加工费2494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应视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原告可随时要求支付,被告在原告要求付款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有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某某1、某某2支付原告某某加工费249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王飞快律师,永康本地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自2014年起从事法律职业,至今已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私人律师、工程建筑
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1330720********21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私人律师、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