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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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王飞快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2日 2087人看过 举报

2022-08-0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快,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1。

被告:某某2。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1、某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某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1、某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72912元并赔偿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素有货物买卖往来,双方对货物的价格、规格等事项均作了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金属制品等货物。2018年10月某日,原告找到被告某某,要求其进行对账,经结算,由其签具一份欠条,载明截至2018年9月某日止,尚欠原告货款64188元。该货款两被告一直未有支付。2019年10月某日,原告在两被告的要求下又送了一次价值8724元的货,并由仓管签具了入库单。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付。

两被告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螺杆等金属制品买卖业务往来。2018年10月10日,经双方对账,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188元。为此,被告某某2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截至2018年9月30日尚欠货款64188元的事实。2019年10月10日,原告向两被告提供价值8724元的货物,二被告未予付款,上述货款共计72912元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291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理应承担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益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某某1、某某2支付原告某某货款729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王飞快律师,永康本地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自2014年起从事法律职业,至今已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私人律师、工程建筑
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1330720********21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私人律师、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