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桂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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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桂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2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林X向上海XX银行申领了卡号为62×××55的信用卡,并开始透支使用。截止2015年11月17日,该银行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5419.95元,并经银行多次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催收,被告人林X仍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林X已还清上述透支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单、扣押、返还清单、催收记录、还款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达人民币45419.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X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已退还全部透支本金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邱桂福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十几年的丰富办案经验。擅长:刑事无罪或罪轻辩护、建设工程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1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