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诉被告郑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XX。2012年11月13日双方在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在性格、生活习惯及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原告老实憨厚,朝九晚五,兢兢业业的上下班。几乎承担起了所有家务和家庭经济支出。而被告却经常早出晚归,且对小孩和家庭不管不问。对人缺少信任感,多疑,猜忌,总怀疑原告在外面有人,在朋友圈中制造不必要的误会。事实上,原告所有心思均花在家庭上,白天上班,晚上回家还得承担家庭和照料小孩,却仍遭被告猜忌和在外制造各种谣言。原告一忍再忍,但被告却始终无法理解原告,多疑、猜忌心理依然严重,双方为此经常争吵。这种状态已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令原告身心俱惫。原告为此于2013年11月26日向贵院起诉离婚,后撤诉。撤诉后至今,双方感情并无好转,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XX由原告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
2、原告户口本;
证明原告身份状况;原告于2008年12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XX;
3、结婚证,证明双方于2012年11月13日在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接处警情况登记表;
5、照片;
6、李XX的病历、发票;
7、李XX的病历、发票;
8、处方笺;
以上证据证明2014年5月5日,被告对原告及原告母亲施加家庭暴力,将原告及原告母亲咬伤;原告及原告母亲受伤后的接受治疗,分别花费医疗费377.91元、435.05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为书证,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生育一子李XX。2012年11月13日双方在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曾于2013年11月2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双方夫妻关系至今仍未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李XX由原告抚养,较为有利其健康成长。被告每月负担适当的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没有举证,也没有要求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原告李XX与被告郑X离婚;
二、婚生子李XX由原告李XX抚养,被告郑X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其十八周岁为止;
本案诉讼费245元,由原告负担122.5元、被告负担12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邱桂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