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桂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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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陈XX、陈XX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桂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304人看过 举报

2020-07-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陈XX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陈XX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XX、陈X共同偿还陈XX借款2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XX、陈X承担。陈XX诉称:陈XX因家庭经营生活需要于2015年9月7日向陈XX借款270000元,并由陈XX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为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陈XX与陈X于2014年11月12日在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陈XX与陈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XX催讨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陈XX、陈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XX与陈X于2014年11月12日在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陈XX于2015年9月7日向陈XX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确认向陈XX借款27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陈XX均未偿还借款本息。陈XX因催讨借款本息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陈XX和陈XX间的借贷关系是适格主体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陈XX作为借款方,借款后依法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现陈XX因陈XX未履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起诉要求陈XX偿还借款270000元并按约定的月利率2%标准自2015年9月7日起计息至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XX主张本案属于陈XX与陈X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陈X负共同偿还的责任。本案借款系陈XX以个人名义举债,陈XX应对本案借款事后经陈X追认或者本案债务为陈XX和陈X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进行举证。因陈XX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待证的事实,陈XX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陈XX要求陈X负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陈XX要求陈XX、陈X承担其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645元,该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XX、陈XX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陈XX借款人民币270000元及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7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由陈XX负担50元,陈XX负担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邱桂福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十几年的丰富办案经验。擅长:刑事无罪或罪轻辩护、建设工程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1350120********80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医疗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