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叶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XX立即偿还叶XX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11月24日起计至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2.判令由陈XX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XX因家庭生产经营需要分别于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18日、2017年11月24日向叶XX借款20000元,共计借款本金60000元。以上借款均是叶XX通过支付宝转账至陈XX建设银行卡(卡号:62×××75)。经叶XX几番催讨,陈XX仍迟迟未还款。叶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陈XX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陈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叶XX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叶XX所起诉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0日,叶XX通过支付宝向陈XX转账两笔,金额各为9999.99元,合计19999.98元;2017年11月18日,叶XX通过支付宝向陈XX转账两笔,金额各为9999.99元,合计19999.98元;2017年11月24日,叶XX通过支付宝向陈XX转账两笔,金额各为9999.99元,合计19999.98元;以上六笔转账金额共计59999.94元。上述六笔款项通过支付宝转账时均备注“借款”。审理中,叶XX陈述陈XX未出具借条,但在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为借款。
本院认为,叶XX与陈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陈XX向叶XX借款事实明确,其借款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叶XX作为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叶XX诉请陈XX归还借款本金,合法合理,本院支持有银行流水佐证的本金金额59999.94元;本案讼争借款未约定利息,叶XX诉请自2017年11月24日起计息,于法无据,本院依法支持陈XX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陈XX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叶XX借款本金59999.94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陈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叶XX负担63元,由陈XX负担1300元。保全费64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邱桂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