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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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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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黎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为当事人成功免除借款利息)

发布者:肖丽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11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某某,女,汉族,住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律师

被告:黎某某,男,汉族,个体户,住广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平律师,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黎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律师,被告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

原告诉称

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欠原告借款本金余额203200元给原告;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3200元按月利率2%从2018年2月25日至2019年6月30日尚欠计付利息46514元给原告。之后续计至全部清偿债务为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前财产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7年6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属实。约定借期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因被告身患重疾需要大笔治疗费用,2018年2月2日,经与原告沟通,原告同意免除借款利息后,被告先后于2018年2月10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月11日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月15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2018年2月15日已经共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尚欠本金50000元。由于被告治疗疾病花费大,又不能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对于尚欠的50000元借款,直到2019年5月20日才能归还20000元。因此,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尽量想办法把该欠款归还原告。

被告马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黎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息百分之二计,利息按月结清,借款期限自二〇—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还款时间为二〇—七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七年十二月七日期间。被告马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保证合同》上签名签认。同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转账300,000元;被告黎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确认收到转账300,000元。2018年2月2日,经被告与原告沟通,原告同意免除借款利息后,被告通过微信于2018年2月10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月11日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月15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019年5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合计共归还270000元,尚欠30000元。后被告未再继续还款,原告催讨无果,遂于2019年9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保证合同》、借款收据、汇款申请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被告马某某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被告黎某某对原告林某某起诉其于2017年6月1日向原告林某某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交的《借款保证合同》、借款收据、汇款申请书为据,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黎某某之间存在300000元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300000元,经被告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免除被告的借款利息,故被告黎某某2018年2月10日至2019年5月20日已归还270000元,尚欠借款额为300000元-270000元=30000元,被告黎某某应予归还给原告林某某

关于担保责任问题。被告马某某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款保证合同》上签名,该保证约定为连带保证,因此形成的保证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在借款人黎某某对上述借款不予清偿的情况下,被告马某某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规定,本案债务的保证期限至2018年5月31日,故被告马某某对被告黎某某的上述借款本金的保证责任超过了保证期限,故对原告林某某要求被告马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黎某某应归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接收被告委托后,通过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将原被告微信聊天约定免除利息作为证据,向法官强调双方通过新的协议改变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免除利息系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属于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结合借款人实际还贷能力,动之以情,最后主审法官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成功免除原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最大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肖丽平律师,广西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钦州
  • 执业单位: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720********38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