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丽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5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某,男,汉族,居民,住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平,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慧,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陈某(被告刘某某的妻子),女,汉族,居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银某与被告刘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平、张立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刘某某是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被告以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17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75000元整,借款期限自同年6月1日至6月7日止,并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款支付违约金2000元;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整,借款期限自同年6月5日至9日止,并约定不按期还款支付1000元违约金;于2017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13000元,借款期限自同年6月12日至6月23日止,并约定不按期还款支付1000元违约金;于2017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22000元整,借款期限自同年8月6日至8月8日,并约定不按期还款支付1000元违约金。原告分别通过支付宝及现金方式出借了上述款项。上述借款期限每次到期后,被告刘某某均逾期未能还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被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原告银某与被告刘某某系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款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向被告刘某某提供借款后,被告逾期今未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某应归还原告银某借款本金118000元;
二、被告刘某某应支付原告银某违约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