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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君律师代理郭某合伙合同纠纷案获支持

发布者:曾凡君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14日,郭某(乙方)与张某(甲方)签订《关于双方约定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从事某公司广西某分部业务,主要经营企业及个人减债业务;郭某因业务需要,操作个人减债业务20万元,实际出资减债3.8万元;张某需确保郭某实际出资的3.8万元不受损失,若公司经营发生意外导致停业或倒闭,张某需在确认停业或倒闭后15天内,将剩余未返还部分补偿给郭某;郭某减债业务截止至2024年10月31日收回全部本金,此后返现结束期间,郭某每月需将返现分红收益中的800元支付给张某。

协议签订当日,郭某向某公司银行转账3.8万元。此后,郭某陆续收到由某公司、某公司、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代付的转账,合计9800余元,郭某称该款项系提现款。2024年5月至6月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指导郭某下载相关APP进行提现,并承诺项目安全。但同年6月,张某告知郭某某公司因突发事件及某分部负责人贺某涉嫌违规操作被调查,业务全线暂停,并发送了相关公告。此后,张某未能按约退还剩余款项。郭某曾向公安机关控告被诈骗,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退还2.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300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关于双方约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二、张某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当向郭某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反驳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对郭某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关于双方约定协议》系郭某与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并全面履行。郭某主张张某欠付款项,提供了案涉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而张某未能到庭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反驳,故法院对郭某的主张予以采信。

郭某要求张某退还2.8万余元(即实际出资3.8万元扣除已提现的9800余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因张某占用郭某的资金,客观上造成了郭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法院认定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8万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1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一、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郭某返还2.8万余元;二、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郭某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00余元,由张某负担。

 

【律师价值】

曾凡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曾律师准确研判案件性质,果断将维权路径从刑事控告转向民事诉讼,精准锁定合同违约之诉。其次,在证据组织上,曾律师巧妙整合了书面协议、多笔复杂转账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克服了被告缺席带来的举证困难。最后,在庭审中,曾律师清晰阐述资金占用利息的法律依据,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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