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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君律师代理某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曾凡君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村民小组与某公司于2016年3月签订《产业用地合作建设协议书》及《综合楼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某公司出资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产业用地上建设综合楼,建成后由某村民小组享有所有权,某公司承包经营该综合楼及配套设施,承包期28年。合同约定承包金按年支付,先付后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足额支付了2017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承包金。此后,某公司以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迟延、疫情影响、房屋未装修交付等为由,拒绝支付后续承包金。某村民小组多次通过行政机关协调无果,遂委托曾凡君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2021年4月至2026年3月期间欠付的承包金190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合同性质及承包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二是某公司拒付承包金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某公司辩称,双方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案涉房屋未装修交付,未达到经营条件,故不应支付租金;且项目停滞系因政府审批迟延及疫情等不可抗力所致。某公司还主张前期支付的四年承包金属于提前支付,现房屋未交付故无需继续支付。

曾凡君律师代理某村民小组指出,双方虽名为合作建设,实为土地租赁及承包经营关系。合同明确约定承包金自2017年4月起算且包含建设期,并未将房屋交付或装修作为支付前提。项目未完工系某公司自身原因所致,其拒付承包金构成严重违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后续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对前期协议的变更,承包金支付不以房屋交付为前提。被告作为投资建设方,对承包金支付约定有明确认知,双方未约定以房屋交付为支付前提。项目未完工系被告原因造成,被告未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关于装修问题,双方已调整变更为由被告直接承包经营,无需原告装修后交付。但考虑到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且受疫情影响,法院酌情按原建设期标准调整承包金。最终判决某公司向某村民小组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的承包金共计1184万余元。

 

【律师价值】

曾凡君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合同性质,穿透“合作建设”表象,确立土地租赁及承包经营关系。面对被告以“未交付、未装修”为由的拒付抗辩,曾律师通过梳理合同条款与履约事实,有力论证了付款条件已成就。同时,针对项目停滞及疫情等客观因素,合理引导法院适用公平原则调整租金标准,最终为某村民小组挽回巨额集体收益,充分展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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