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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君律师代理某小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曾凡君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4月17日,原告蒙某甲、唐某乙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小区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农贸市场B1层的摊位,建筑面积8.8平方米,总价款9.6万余元,使用期限50年。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原告依约分期支付了首期款5.8万余元及二期款2.9万余元,共计8.7万余元。此后,被告未能按期完成建设并交付摊位。经查,该项目土地实为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的农民产业用地,性质为划拨,且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被告下落不明且违约,原告委托曾凡君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某小区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第二,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及利息损失承担问题;第三,关联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否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曾凡君律师在庭审中明确主张,虽然合同名为“合作建房”,但原告仅支付固定价款获取使用权,不承担经营风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房屋买卖。同时,因案涉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绝对无效,被告理应全额退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曾凡君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不具备合作建房共担风险的特征,实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依法无效。据此,法院判决: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某小区合作建房合同》无效;二、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8.7万余元;三、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8万余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7日起算,以8.7万余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日起算,均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四、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法院指出因法律关系不一致,由当事人另案处理。诉讼费用两千六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曾凡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名为“合作建房”实为“房屋买卖”的复杂表象,曾律师精准穿透合同名称,直击房屋买卖的法律实质,并敏锐捕捉到案涉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致命瑕疵。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曾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法律逻辑,向法庭充分论证了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及退款付息的合理性。其专业的庭审表现和精准的诉讼策略,不仅成功促使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更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实现了案件的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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