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经营部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某经营部向某公司供应水管、电线等产品。后因某公司欠付货款,某经营部诉至法院。双方曾达成庭前和解,但某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后违约。某经营部再次起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公司应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4万余元。因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某经营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询发现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某公司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甘某认缴900万元,蓝某认缴100万元。后蓝某将股权转让给赵某,赵某成为持股10%的股东。在案涉债务产生后,甘某与赵某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30万元,虽发布减资公告,但未依法直接通知债权人某经营部。某经营部遂诉至法院,要求甘某、赵某、蓝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三被告是否应对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其责任范围。
针对蓝某的责任,法院认为其转让股权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且无证据证明其参与案涉交易或通过股权转让获取大额收益、存在恶意逃债情形,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蓝某承担补充责任的诉求。
针对甘某与赵某的责任,法院认为,赵某虽主张已代为出资,但仅提供汇款凭证,缺乏验资报告等佐证,且汇款时间与其成为股东的时间不吻合,无法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甘某自始至终为股东,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此外,两人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进行减资,属于违法减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两人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甘某在9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某公司在生效判决中确定的54万余元应付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赵某在1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赵某、甘某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曾凡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策略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曾律师敏锐捕捉到股东未实缴出资及违法减资的线索,果断调整诉讼策略,将追责对象延伸至公司股东。庭审中,曾律师针对被告“已代付出资”的抗辩,从资金流水时间、性质及公司登记档案等多维度进行有力质证,成功击破其抗辩理由。同时,曾律师准确适用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及减资程序的法律规定,促使法院认定股东违法减资及未实缴出资的责任,最终为客户争取到对两名股东的补充赔偿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