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博某于2025年4月11日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预付被告3万元业绩提成,被告需在180天内完成60万元业绩,提成按60%计付;若被告未完成业绩单方违约,需赔偿原告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转账3万元。然而,被告收款后从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业绩义务。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沟通催告,被告仍拒不履行且躲避原告。2025年11月1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书面告知,明确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并要求被告在3日内退还3万元预付款及支付5万元违约金。被告未作回复。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被告退还3万元并赔偿5万元。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解除时间;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预付款及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应如何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交付预付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完成业绩,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通过微信发出解除通知,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预付款3万元。关于违约金,被告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的5万元违约金系未完成业绩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且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鉴于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于被告,法院依法对违约金予以酌减。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博某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于2025年11月17日解除;二、被告博某向原告某公司返还预付款3万元;三、被告博某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博某负担4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曾凡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收款后失联的违约行为,曾律师指导客户通过微信固定催告及解除合同的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坚实基础。在诉讼策略上,曾律师精准界定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合理主张返还预付款及违约金。庭审中,针对违约金可能过高的风险,曾律师充分阐述被告根本违约的过错程度,促使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并酌定合理违约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