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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君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曾凡君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南宁分公司、某公司及罗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3月,罗某甲因其承包的某小区旧房改造项目需要,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后为完善付款手续,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南宁分公司补签购销合同。原告按约供货共计239万余元。截至2019年9月对账,被告方累计付款214万余元,尚欠25万余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某公司及某公司南宁分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实际相对人为罗某甲;原告供货金额与付款金额不符,涉嫌虚构债权;且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被告罗某甲书面辩称,其仅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实际买受方为某公司南宁分公司,其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争议焦点】

1. 案涉买卖合同的真实相对方是谁?2.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 被告应否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按约供货,被告某公司陆续支付大部分货款,原告亦足额开具已付款部分的发票,符合买卖关系构成要件。结合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内部付款流程等证据,罗某甲等人仅为项目工地采购对外沟通方,实际买受方为被告某公司南宁分公司。关于诉讼时效,原告多年来持续向对接人员催款,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付款条件,因原告尚余25万余元发票未开具,依约被告某公司南宁分公司在收到足额发票后才应支付该部分货款。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某公司南宁分公司开具足额税务发票,被告某公司南宁分公司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25万余元;二、被告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开具发票起5个工作日后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上限为欠款金额的1%);三、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曾凡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及“合同相对方错误”为由的抗辩,曾律师精准梳理了多年来的微信催款记录与项目内部审批流程,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原告持续主张权利且真实买卖相对方为被告公司。同时,针对未开票部分的付款条件争议,曾律师合理调整诉求,促成法院作出“先开票后付款”的务实判决,既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又确保了判决的可执行性,最大程度实现了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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