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1月,张某甲经面试通过后入职某公司。后因某公司拖欠工资,张某甲提出离职。2025年7月28日,张某甲询问离职手续,双方确认离职日期为7月31日。8月6日,张某甲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人事答复七月工资若未发将另签补充协议。随后,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工资结算至2025年7月31日,税前未发工资绩效3.1万余元及7月未发工资六千余元(合计3.8万余元)应于2025年9月31日前结清,发放时将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及个税。另查明,张某甲社保及公积金账户显示2025年2月至7月每月四百元均已足额入账,无欠费记录。因某公司逾期未付款,张某甲委托曾凡君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工资3.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五百余元。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被告某公司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原告张某甲主张的拖欠工资金额及事实依据;第二,双方签署的离职协议中虽载明“发放时将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但在社保和公积金已实际足额缴纳的情形下,该条款是否应作为扣减应付工资的理由;第三,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提供劳动,被告理应按时足额支付报酬。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已履行支付义务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协议明确约定未结清工资总额为3.8万余元,事实清楚。关于社保及公积金扣除问题,因相关记录单及明细均显示无欠缴记录,法院采信原告关于签署协议时五险一金已足额缴纳的主张,故对3.8万余元工资全额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被告未按期履行构成违约,原告主张以3.8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起算时间合理,利率标准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张某甲支付工资3.8万余元;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张某甲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曾凡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曾律师精准调取了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记录,有效反驳了被告可能提出的扣减抗辩,确保了诉请金额的全额支持。其次,在程序应对上,面对被告缺席审理,曾律师充分履行举证责任,形成完整证据链,促使法院顺利采信原告主张。最后,在诉求设计上,曾律师不仅主张本金,还合理计算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