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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君律师代理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曾凡君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本金7.3万余元。2025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于2025年5月7日借款7.3万余元,借款期限七个月,至2025年12月7日到期还本付息,月利率1%。借条同时约定,若到期未还清,借款人承担出借人追讨借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并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为追索借款,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支出律师费三千元。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3万余元、支付利息七千余元(暂计至2026年3月23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及律师费三千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因被告缺席审理,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上:

1.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7.3万余元的违约责任;

2. 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年利率1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3. 原告主张的三千元律师费是否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交付借款,被告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关于本金,原告诉请7.3万余元依法有据。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1%(即年利率12%),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律师费,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原告实际支出三千元且未超过收费规范标准,符合约定与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向原告白某偿还借款本金7.3万余元;二、被告李某向原告白某支付利息(以7.3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三、被告李某向原告白某支付律师费三千元。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曾凡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曾律师指导当事人完善了《借条》中关于管辖权、利息标准及律师费承担的违约条款,为后续维权奠定坚实基础。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曾律师向法庭清晰梳理了现金交付的合理性及借款事实的完整性,确保法官对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形成内心确信。同时,曾律师精准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对利息计算标准及律师费主张进行了严密的法律论证,最终促使法院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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