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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君律师代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达成调解

发布者:曾凡君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谢某与陈某、尤某、雷某及第三人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法院依法受理。此前,原告谢某与第三人某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关系已由法院作出的(20XX)桂01XX初XX号民事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第三人某公司应向原告谢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然而,因第三人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原告谢某经查发现,被告陈某、尤某、雷某作为第三人某公司的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认缴出资分别为108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原告谢某认为,三被告作为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谢某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4月7日正式立案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陈某、尤某、雷某是否应当依法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某公司欠付原告谢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与金额。原告谢某主张,三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未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方在答辩及调解过程中,对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及公司债务的客观存在予以认可,但就具体的还款金额计算、利息起算时间以及分期还款的可行性提出了抗辩与协商意见。双方围绕如何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债务人实际履行能力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与辩论。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陈某、尤某、雷某共同偿还原告谢某前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4万余元,共计52.3万余元。该款项分三期支付:2026年7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2026年8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22.3万余元,并指定了收款账户。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视为本案债务全部到期,原告谢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9000余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4500余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并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曾凡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面对股东出资瑕疵引发的复杂债务纠纷,曾律师精准梳理了前案生效判决与本案诉求的法律逻辑,迅速锁定三被告未足额出资的关键证据。在庭审与调解阶段,曾律师不仅从法理上严密论证了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更从实际执行角度出发,为客户制定了分期还款与违约加速到期相结合的调解方案。这一策略既保障了债权的最终实现,又有效降低了执行成本,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谢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与出色的危机化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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