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苏某与被告周某甲系连襟关系。2003年左右,周某甲因资金紧张,与苏某口头协商共同建房。苏某出资7万元建造案涉房屋的第二、三层,约定建成后第三层归苏某家庭所有。2005年,双方及周某甲家庭成员补签《共同出资建房协议》,约定苏某拥有第三层使用权及永久居住权,若遇拆迁,第三层补偿费归苏某所有。房屋建成后,苏某家庭一直居住使用。2024年,案涉房屋被征收,被告周某乙等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共获补偿款324万余元。苏某要求分割补偿款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按份共有、确认权属面积并分割拆迁补偿款86万余元。被告辩称合作建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但愿退还7万元建房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共同出资建房协议》的效力及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告主张协议有效,应按约定比例分割拆迁补偿款;被告主张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建在农村宅基地上,原告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协议虽未直接提及所有权,但约定“永久居住”及“后人继承”,实质是对所有权的分配,变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各方确认原告出资7万元,被告同意返还,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搬迁奖励,因原告配合拆迁,法院酌定按实际居住人数分配,原告应分得搬迁奖励款4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乙向原告苏某支付投资建房款7万元和搬迁奖励款42万余元,合计4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2.5万余元,被告负担五千元。
【律师价值】
曾凡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年代久远、书面协议存在瑕疵的不利局面,曾律师通过补充银行存折、微信聊天记录、水电费交纳记录及房屋现状视频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原告实际出资并长期居住使用的事实。在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曾律师迅速调整策略,将诉求重心转向投资款返还及搬迁奖励分配,通过精准计算和法理分析,最大程度为高龄当事人争取到49万余元的补偿款,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