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覃某相识。2025年8月30日,被告覃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某提出借款请求。双方经协商后签订《借条》及《收条》,明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至2025年10月1日止。同时,双方在凭证中特别约定,如被告不及时归还借款,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证金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张某安排其朋友陈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覃某指定的账户全额交付了借款本金1万元。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覃某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曾凡君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两千元及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覃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及还款责任的认定。原告主张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还本付息;其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及应否得到全额支持。原告认为双方已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故被告应全额支付两千元律师费。而法院在审查时,需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链条判断借贷事实是否成立,并依据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以确定最终应予支持的数额。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及庭审陈述,法院确认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足额交付借款,被告理应依约还款。被告未出庭应诉且未举证证明已还款,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虽双方有明确约定,但参照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本案律师代理费上限为一千元,故法院酌情支持一千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覃某向原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被告覃某向原告张某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覃某向原告张某偿付律师费一千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两百元,由被告覃某负担。
【律师价值】
曾凡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的办案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曾律师指导当事人妥善收集并提交了《借条》、《收条》及转账凭证,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确保借贷事实得到法院确认。在诉讼策略上,曾律师精准把握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规则,合理主张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曾律师条理清晰地向法庭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有效推动了案件的缺席审理与顺利判决,体现了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与专业素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