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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君律师代理康某不当得利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曾凡君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医院将综合大楼装修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交由其分公司承建,后分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廖某实际施工。同时,廖某亦挂靠某建设公司承包该医院另一装修工程。某建设公司因该工程结算被某医院要求退还超付的26万余元工程款。因廖某为实际施工人且某建设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廖某,廖某便口头要求某建筑公司先转账24万元给某建设公司用于退付超付工程款,待结算时扣除。因某建筑公司账上无钱,其员工康某于2023年12月22日将24万元转入某建设公司出纳陆某乙账户,后转入某建设公司账户,某建设公司随即将该款项退还给某医院。后廖某与某建筑公司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廖某否认该24万元代退款事实并不同意扣除,导致某建筑公司未能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该款项。康某遂起诉某建设公司及陆某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4万元及1.2万余元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康某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建设公司收取康某转账的24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某建设公司上诉主张,康某及某建筑公司转账及收款均系受廖某指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且本案应遵循债权相对性原理,康某突破相对性起诉缺乏依据。廖某则答辩称其并非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未实际取得款项,某建设公司收款无合法依据。曾凡君律师作为康某的代理人,针对某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进行答辩,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建设公司收取款项缺乏法律依据,且廖某事后否认导致康某受损,某建设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收款系受廖某指示,但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康某及某建筑公司转账24万元系受廖某指示,某建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医院发函要求退回超付工程款,某建设公司系负有退款义务的主体,康某、某建筑公司均与某建设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某建设公司收取康某转账的2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设公司需返还康某2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由某建设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曾凡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试图以“债权相对性”和“案外人指示”混淆法律关系的策略,曾律师敏锐抓住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明确指出上诉人收款缺乏合法依据。在二审中,曾律师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有效反驳了上诉人关于“受指示收款”的虚假主张,促使法院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能。曾律师的专业辩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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