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冯某甲于201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因生活习惯差异及缺乏了解,双方矛盾频发。张某甲曾于2024年起诉离婚,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持续分居,感情未见改善。张某甲遂再次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冯某甲支付婚前为其垫付的购车款及售卖张某甲个人车辆的款项共计20.4万元,分割冯某甲继承其父母房屋出售款40万元及抚恤金7.5万元。
冯某甲同意离婚,但抗辩称购车款无借条不予认可;涉案房屋系其父母以买卖形式附条件赠与个人的财产,且售房款已按父母意愿分配给其女儿及用于还债;抚恤金系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不应分割。庭审中,双方围绕房屋赠与性质、售房款去向及婚前财产性质展开了激烈的举证与质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冯某甲受赠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具体分割比例;三、张某甲主张的婚前购车款、售车款及抚恤金是否属于本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针对上述焦点,曾凡君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重点就涉案房屋的赠与性质及售房款的流向进行了严密的法律论证与证据梳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涉案房屋50%份额系冯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其单方出具的《保证书》无法证明父母明确只赠与冯某甲个人,故该房屋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考量冯某甲缴纳税费、日常开支及已支付给张某甲的款项后,认定剩余61万元售房款为共同财产,判令冯某甲向张某甲支付一半即30.5万元。关于张某甲主张的婚前购车款、售车款及抚恤金,因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寻途径解决。案件受理费0.33万元,由双方各负担0.16万元。
【律师价值】
曾凡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被告以“附条件赠与”及“单方保证书”抗辩房产为个人财产的复杂局面,曾律师精准切入《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有力论证了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对抗法定共同财产制。同时,针对被告转移、隐匿售房款的行为,曾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质证,成功促使法院将擅自处分及未经协商的支出重新纳入共同财产池进行分割,最大程度维护了张某甲的合法财产权益,实现了案件的核心诉讼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