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民初629号
判决日期:2025年5月26日
原告代理: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 曾凡君 律师
二、基本案情
交易背景
2024年3月至11月,甲(原告,消费者)通过社交平台结识乙(被告,个人票务代理),先后向乙预订林俊杰、周杰伦等多场演唱会及粉丝见面会门票,累计支付票款41万余元。乙仅交付部分门票,且存在座位不符、演唱会取消、未出票等问题,致甲长期滞留大量票款。争议金额
应退未退货款:236,700元
约定未出票赔偿金:5,500元
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按LPR 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诉讼策略与代理要点(曾凡君律师团队)
证据固定
梳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支付宝/银行流水,形成时间轴;
制作《支付明细表(最终版)》,将已看票、未看票、已退、未退金额逐一对应,开庭前再次送达被告,锁定争议数额。
法律关系定性
虽无书面合同,但微信就场次、座位、价格、数量达成具体合意,已构成事实买卖合同;
被告未按约出票或座位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诉请退货款、赔偿损失符合《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
违约损失计算
对未退金额,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LPR上浮50%计收资金占用费,法院全额采纳;
就被告曾承诺的5500元“未出票赔偿金”,以微信截图为据,成功认定为违约损害赔偿。
缺席应对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代理律师提前完成证据原件核对、手机载体演示、电子数据固化,确保缺席审理亦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裁判结果(节选)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36,700元;
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36,7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9日起按一年期LPR 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被告支付未出票赔偿金5,500元;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7,642元,由被告负担6,944元。
五、典型意义
网络票务交易缺少书面合同时,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转账凭证可充分证明合同关系与违约事实;
“亡者门票”或未出票纠纷,消费者可主张退还全部票款并要求迟延履行利息;
对被告拒收文书、逃避应诉情形,通过公告送达并固定电子证据,仍可有效维权。
六、代理律师
原告一审阶段全程委托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曾凡君律师团队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