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 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 标的:本金11.45万元及利息(资金占用损失)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自然人A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然人B(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君,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
争议焦点
双方法律关系定性:民间委托理财还是一般委托合同?
2022年12月9日微信结算的效力与未履行部分的法律后果。
利息计算标准:是否适用月息6%或仅能按LPR上浮计付。
代理思路与庭审要点(曾凡君律师团队)
否定“委托理财”定性
– 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转账凭证,指出双方未约定投资品种、期限、管理费率,不符合委托理财特征;
– 援引《民法典》第925条,论证上诉人A对第三人C的选任、指示未经B同意,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固定结算金额
– 将2022年12月9日微信记录截屏、时间戳公证,锁定“尚欠本金11.45万元”的合意;
– 针对上诉人二审提出的“12月23日重新结算”抗辩,利用聊天记录断点比对,证明上诉人未能提供新的合意证据。利息主张的合理降档
– 主动放弃畸高月息6%,以“资金占用损失”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按LPR上浮30%计息,既符合公平原则又降低被上诉人被认定“高利转贷”的风险,获二审法院采纳。
裁判结果
? 二审维持原判:上诉人A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B返还本金11.45万元,并自2023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4.75%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元由上诉人A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明确“仅有分红约定、无具体投资管理条款”不构成民间委托理财关系,避免受托人以“投资有风险”为由逃避本金返还义务;
对“微信结算”在证据层面的固定与解释提供范本:截图+时间戳+公证=有效合意;
曾凡君律师通过“降档利息”策略,既保障客户核心利益(本金+合理利息),又规避高利转贷风险,实现二审全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