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名称:A诉B委托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某某自治区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桂0108民初13XXX号
代理律师:曾凡君(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判决日期:2024年12月15日
案情简介
原告A与被告B系同学关系。2022年6月,B以投资理财为由,承诺月利率6%的收益,诱导A投入资金10万元。后B以“被举报”为由停止支付收益,仅退还本金6,500元。A委托曾凡君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B辩称其仅为居间人,实际投资由案外人C操作,主张责任应由C承担。
原告诉求
判令B退还剩余本金93,500元;
支付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被告答辩
主张双方为居间合同关系,实际投资由案外人C操作;
原告与C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因C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责任应由C承担;
否认保全保险费的必要性。
法院认定
法律关系:
原、被告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非居间或理财关系;
B未履行受托人义务,擅自将资金转投案外人C,且未告知A;
资金流向:
A投入的10万元中,B已退还6,500元,剩余93,500元未返还;
B从C处获得高额收益(月利率12%),但仅向A支付部分分红(月利率6%);
过错责任:
B未审慎选择第三人C,且隐瞒投资风险,负主要责任;
A部分资金来源于信用卡套现,存在一定过错;
利息调整:
因A存在过错,利息调整为按LPR年利率3.65%上浮30%(即年利率6.57%)。
判决结果
B向A返还本金93,500元;
B支付利息(以9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7%自2023年1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
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B承担。
案例亮点
律师作用: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锁定B的受托人身份及违约事实;
援引《民法典》第923条、第925条,明确B对第三人选任及指示的责任;
法律适用:
区分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精准界定法律关系;
结合双方过错,合理调整利息计算标准;
风险提示:
揭示委托理财中资质缺失的法律风险;
警示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参与投资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