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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君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曾凡君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7日 3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商行(建材供应商)与被告B(个人)通过微信达成建材买卖合意,A依约供货后,B拖欠货款145,567.71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无果,A委托曾凡君律师诉至法院。被告B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求

  1. 判令B支付货款145,567.71元;

  2. 支付逾期利息(按LPR上浮50%计算,自2024年4月1日起算);

  3. 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被告答辩

被告B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法院认定

  1. 合同关系:双方微信订货、签收欠款单,形成合法买卖合同关系;

  2. 欠款事实:B签字确认的5份《销售欠款单》累计金额145,594.4元,A主张145,567.71元未超范围;

  3. 违约责任:

    • 支持按LPR(未支持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

    • 驳回保全保险费请求(无合同约定)。


判决结果

  1. B向A支付货款145,567.71元;

  2. B支付逾期利息(以欠款为基数,按LPR自2024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

  3.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B负担。


案例亮点

  1. 证据策略:

    •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签字欠款单锁定交易合意及欠款金额;

    • 结合发货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弥补被告缺席的举证空白。

  2. 法律适用:

    • 严格区分合同约定与法定标准,合理调整利息主张;

    • 援引《民法典》第626条明确"无约定付款时间应即时支付"规则。

  3. 程序效率:

    • 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律师协助法院高效查明事实,推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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