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商行(建材供应商)与被告B(个人)通过微信达成建材买卖合意,A依约供货后,B拖欠货款145,567.71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无果,A委托曾凡君律师诉至法院。被告B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求
判令B支付货款145,567.71元;
支付逾期利息(按LPR上浮50%计算,自2024年4月1日起算);
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被告答辩
被告B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法院认定
合同关系:双方微信订货、签收欠款单,形成合法买卖合同关系;
欠款事实:B签字确认的5份《销售欠款单》累计金额145,594.4元,A主张145,567.71元未超范围;
违约责任:
支持按LPR(未支持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
驳回保全保险费请求(无合同约定)。
判决结果
B向A支付货款145,567.71元;
B支付逾期利息(以欠款为基数,按LPR自2024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B负担。
案例亮点
证据策略: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签字欠款单锁定交易合意及欠款金额;
结合发货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弥补被告缺席的举证空白。
法律适用:
严格区分合同约定与法定标准,合理调整利息主张;
援引《民法典》第626条明确"无约定付款时间应即时支付"规则。
程序效率:
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律师协助法院高效查明事实,推动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