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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君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曾凡君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2日 4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与被告B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经济补偿。被告B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否认部分诉求。


原告诉求

  1. 判令离婚;

  2. 婚生子女由A抚养,B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教育医疗费各半承担);

  3.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B名下房产份额(价值约45万元);

    • B擅自赎回的保险现金价值40,718.65元;

    • B名下存款75,151.46元;

  4. B支付经济补偿8万元;

  5. 诉讼费、保全费由B承担。


被告答辩

  1. 否认感情破裂,主张未直接抚养子女系因A阻挠;

  2. 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A无权分割;

  3. 存款及保险退保款已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可分割财产;

  4. 经济补偿无依据,此前家庭义务由B及其母亲承担。


法院认定

  1. 感情破裂:双方分居满一年且A二次起诉,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离婚条件;

  2. 子女抚养:

    • 子女长期随A生活,A有稳定收入及住所,判归A直接抚养;

    • B每月支付生活费每人1000元,教育医疗费凭票各半承担;

  3. 财产分割:

    • 保险退保款40,718.65元:属夫妻共同财产,A分得50%(20,359.33元);

    • 存款75,151.46元:A分得50%(37,575.73元);

    • 房产份额:涉及家庭共有,另案处理;

  4. 经济补偿:A承担较多家庭义务,酌定B支付2万元。


判决结果

  1. 准予离婚;

  2. 子女由A抚养,B按月支付抚养费;

  3. B向A支付保险退保款及存款分割款共计57,935.06元;

  4. B支付经济补偿2万元;

  5.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亮点

  1. 律师作用:曾凡君律师成功举证A的经济能力、B的财产转移行为,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

  2. 法律适用:

    • 活用《民法典》第1079条“二次起诉分居满一年”规定,推动离婚判决;

    • 依据第1088条支持经济补偿,体现对家庭劳务价值的认可;

  3. 证据策略:

    • 通过保险退保记录、银行流水等固定B转移财产的证据;

    • 提交子女生活照片、医疗记录等证明A的实际抚养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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