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与被告B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经济补偿。被告B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否认部分诉求。
原告诉求
判令离婚;
婚生子女由A抚养,B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教育医疗费各半承担);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名下房产份额(价值约45万元);
B擅自赎回的保险现金价值40,718.65元;
B名下存款75,151.46元;
B支付经济补偿8万元;
诉讼费、保全费由B承担。
被告答辩
否认感情破裂,主张未直接抚养子女系因A阻挠;
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A无权分割;
存款及保险退保款已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可分割财产;
经济补偿无依据,此前家庭义务由B及其母亲承担。
法院认定
感情破裂:双方分居满一年且A二次起诉,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离婚条件;
子女抚养:
子女长期随A生活,A有稳定收入及住所,判归A直接抚养;
B每月支付生活费每人1000元,教育医疗费凭票各半承担;
财产分割:
保险退保款40,718.65元:属夫妻共同财产,A分得50%(20,359.33元);
存款75,151.46元:A分得50%(37,575.73元);
房产份额:涉及家庭共有,另案处理;
经济补偿:A承担较多家庭义务,酌定B支付2万元。
判决结果
准予离婚;
子女由A抚养,B按月支付抚养费;
B向A支付保险退保款及存款分割款共计57,935.06元;
B支付经济补偿2万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亮点
律师作用:曾凡君律师成功举证A的经济能力、B的财产转移行为,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
法律适用:
活用《民法典》第1079条“二次起诉分居满一年”规定,推动离婚判决;
依据第1088条支持经济补偿,体现对家庭劳务价值的认可;
证据策略:
通过保险退保记录、银行流水等固定B转移财产的证据;
提交子女生活照片、医疗记录等证明A的实际抚养付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