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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曾XX律师案例

发布者:曾凡君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3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男,1988年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XXX律师。

被告:B,男,1980年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XX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立即向XX支付卖车余款56000元;2、判令B支付迟延履行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金(以5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3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5日为746.6元,最终计算至B付清XX卖车余款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B承担。事实与理由:XX与B此前系经朋友介绍认识,XX知道B平时经营二手车生意。因XX打算置换车辆,于2019年12月23日主动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找到B,询问B是否愿意收购XX名下车辆,B同意,双方口头协商车辆的出售价格为108000元。XX于2019年12月31日将车辆交付给B,过后B以暂未找到买家且手头资金紧张为由,向XX请求暂缓支付购车款,但B于2020年1月30日已找到买家并实际收取了他人的购车定金。XX于2020年3月2日办理车辆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督促B尽快将车款支付完毕,B于2020年1月17日、3月5日、3月6日陆续向XX支付车款共27000元。因B扣着XX的车辆却又迟迟不履行支付车款义务,XX通过车管所查询才得知B早已于2020年3月5日将该车辆出售给他人,并安排其亲戚代理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此后,XX不断催促B履行义务,但B仅向XX支付了25000元,至今仍拖欠车款56000元不肯支付。XX认为,XX已按照约定履行交付出卖物的义务,B无正当理由却拒不支付车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B应当向XX履行支付剩余车款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B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于2017年4月17日从案外人潘XX处购买了一辆车辆型号为SVW71810HJ、车架号为LSVCH6XX46DN132406的大众牌轿车。该车于2017年5月2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于2020年3月2日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XX提交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显示案外人李XX以代理人身份于2020年3月5日代为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XX在本案中提交的其与B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XX自2019年12月23日起与B沟通协商案涉车辆转让事宜,B于2020年1月17日向XX转账支付了2000元定金,于2020年3月5日向XX转账支付了车辆转让款20000元,于2020年3月6日向XX转账支付了车辆转让款5000元。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XX多次要求B支付车辆转让余款,其中2020年3月16日XX向B发送信息:“那天我也说了,给你多赚两千,你少给我两千就行,后面7.9万就行了,这样够兄弟了吧”,2020年3月17日凌晨XX再次向B发送信息:“……我都想叫你B大哥了,我们真的很难……所以我们明天必须拿到你的车款7.9万才够”,B回复:“知道了”“知道了兄弟”。此后,B又于2020年3月18日向XX转账支付了车辆转让款25000元。XX认可B已支付的案涉车辆转让款共计52000元。

本院认为,XX与B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XX在本案中提交的车辆登记信息、车辆转移登记表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与XX陈述的案件事实相互应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双方协商由XX将其车架号为LSVCH6XX46DN132406的大众牌轿车转让予B、车辆转让款为108000元的案件事实,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XX已向B交付车辆,B负有依约支付车辆转让款的义务。XX认可B已实际支付车辆转让款5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因XX在与B的沟通过程中自愿同意B少支付2000元,故本院认定B还应当向XX支付车辆转让余款54000元。

B未及时向XX支付车辆转让余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向XX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违约责任。但XX主张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情认定B应当以尚欠的车辆转让余款54000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0年6月22日起向XX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但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高于年利率6%时按照年利率6%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向原告XX支付车辆转让余款54000元;

二、被告B向原告XX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计付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但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高于年利率6%时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09元、保全费587元,两项合计1196元,由原告XX负担58元,由被告B负担1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XX)。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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