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某日,借款人梅XX为给其儿子梅X新娶媳妇和家庭周转资金之用途向我的当事人郭XX借款¥2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息一分五,未约定还款期限,梅XX为郭XX出具借据一枚,证人金某中为此签字作证。未料,证人金某中于2022年去世;借款人梅XX亦于2023年6月某日因病去世,梅XX去世前置备了大量财产,去世后留下了大量遗产,三被告(梅XX妻子鹿XX、儿子梅X新、女儿梅XX)已继承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随时支配着这些财产。事后我的当事人郭XX曾多次催告索要,三被告始终以各种借口无理推脱,最后甚至赖账不还。
郭XX此前已找了四五位律师,但没人敢接这个案子,谁也没有信心、没有把握能赢这个案子,因为三被告全部矢口否认,且没有证据证实三被告继承了梅XX的财产,继承的是哪些遗产?这笔借款已然成为一笔死账。
【案情分析】
郭XX联系到本律师,通过全面了解案情和精准分析法律关系,设定了周密切实的维权路径,本律师认为这个案子从认定夫妻或家庭共同债务入手,仍有望追回借款。通过精确周详地调查取证来确认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和继承事实的成立,同时申请当事人本人到庭令,通过当庭调查核实,还原案件事实。如果部分被告不到庭,则等于放弃了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以此加强法官的内心确信。完成这些,尽管不能给当事人任何承诺,但胜诉不是没有可能。
【争议焦点】
一、涉案债务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家庭共同债务?
二、被继承人梅XX去世后留下了哪些财产?
三、三被告是否已实际继承并占有、使用、收益或支配?
四、三被告应不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诉讼策略有效执行】
本律师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提起诉讼成功立案;并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三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同时申请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因为只有作为被继承人妻子和儿子的两被告本人均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真相。开庭时只有被继承人儿子梅X新到庭,另两位被告未到庭。因为前期法庭下达过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两被告仍拒不到庭,那么依法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无疑。本律师为促成案件达到最优效果,将法律依据运用到极致,基本达到榨干法条、为己所用;同时与承办法官保持密切有效沟通,彬彬有礼、不卑不亢,通过温和理性、有理有据地沟通说理,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询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有必要传唤第一被告鹿XX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以查明事实真相,结果其本人未到庭,那么依法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 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办理结果】
一、被告鹿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20000 元,并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的四倍即年利率12%计算给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梅X新、被告梅XX在继承梅X清遗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92元,保全费370.00元,由被告鹿XX负担。
本案自受理到结案,历时紧锣密鼓、惊心动魄的两个月,最终大获全胜!
【办案心得】
珍惜每一起委托,不负每一份信任;成功无他,用心而已。
万物皆有裂痕,只要心存希望,那便是光进来的地方。
(为了保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文章做了隐名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