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照明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30日 12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信息:
姓名:苏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
案件经过:
苏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被赤峰市某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某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4月某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照明,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
案件侦查: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24年4月某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4年8月某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9月某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4年9月某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0月某日补查重报。
案件详情:
芸某等人通过电话、微信拉拢客户关注电信诈骗公众号,伪造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骗取“上线”人员报酬。
芸某将犯罪手法传授给丽某,两人合伙成立工作室,招聘多人从事诈骗活动。
团伙涉及北京市通州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起,涉案金额1545000元。
团伙成员非法获利情况:芸某至少65662.8元,丽某至少56710元,费某至少11960元,莹某至少25942.39元,章某至少25098.6元,黄某至少29070元,鹏某至少5970元,苏某至少3980元。
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苏某的诈骗所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尚无法确定已达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不起诉。
徐照明律师结语: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为人辩冤白谤乃天下第一公理,通过七个月的鏖战,成功为当事人争得不起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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