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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照明律师速战速决,成功为当事人争得不起诉结果

发布者:徐照明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07日 40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富某某原系农村养殖户,养殖若干头肉牛,2025年3月中旬其中一头怀孕母牛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富某某为减少经济损失,经中间人介绍将病死牛卖给农村餐饮一条龙饭店,违法所得3500元。幸运的是,被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查到线索并及时截获,未流向市场、未流向餐桌。涉案共四人,均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属于共同犯罪。富某某于2025年3月1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徐照明,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历程(案情精准分析及诉讼策略有效执行):

本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调阅案卷并及时联系承办检察官,以了解案件全貌。而后依据对本案案情全面客观的了解、深入细致的阅卷核实工作,本辩护人认为富某某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于是第一时间提交了《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必要且行之有效的沟通:


一、嫌疑人富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已第一时间认罪认罚,对初步指控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没有异议,但违法所得(3500元)金额不大,且已主动将违法所得上缴至公安机关。

二、嫌疑人富某某素无犯罪前科,到案后主动坦白,仅因一时糊涂而犯下错误,属于初犯偶犯,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小,且富某某现已真诚悔改,态度良好。

三、嫌疑人富某某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仅仅出于“为了减少经济损失”的动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法益侵害性较弱,修复市场经济秩序的难度不大,稍加修正便能回归正轨。

四、涉案病死牛宰杀后分解的牛肉分割品未流向市场、未流向餐桌,尚未危及到食客的身体健康,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作为危险犯,嫌疑人富某某仅仅是制造了危险因素,但已及时消除掉,致害危险已不复存在。属于有惊无险的情形。

五、嫌疑人富某某文化程度较低(小学文化),从事养殖业时间较短(不满三年),对“病死牲畜怎样进行无害化处理、怎样进行科学处置”的问题,没有进行过专业培训,也没有接受过规范管理,缺乏违法认识可能性,亦没有刑法苛责的必要性。

嫌疑人面对突如其来的病死牛,显然没有掌握科学成熟的应对方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缺乏违法认识可能性,这是当今农村社会大环境的弊端和痛点。政府科普养殖的最后一公里尚未打通,有待于国家、社会层面对养殖户进行必要科普,以促进乡村振兴事业规范化、体系化发展。故,应适当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更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功能,而不仅仅以惩戒为目的。

六、《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0条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项3之规定: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

本辩护人接受案件三日内及时提起了《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卓有成效的沟通,激起同理心,获得了检察官基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果不其然,检察官特意通知本辩护人五日后参加听证会,这是决定不起诉的信号。本辩护人听证会上提出了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和关于农村养殖的改良性建议,以发挥刑法的预防和教育功能,以彰显刑法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促成案件的处理结果更趋于实质上的公平公正,引起参会各方的共鸣。功到自然成,三日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如期而至,依据《刑法》第143条、《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富某某不起诉。

案结事了,皆大欢喜,当事人非常满意。


徐照明律师结语: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刑辩律师必须具备极致的专业、高度的智慧、适度的勇敢,才能不辜负当事人的委托和信任。为人辩冤白谤乃天下第一公理,刑辩不易,惟坚定信仰、初心如磐,方法正确,披荆斩棘、破浪前行,才能抵达胜利的彼岸。

深耕刑辩,法安天下。水深火热中见证专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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