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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准备去服刑,律师英明神勇成功争缓

发布者:徐照明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8日 8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6日祝某某(委托人)受其朋友(主犯)的诱导指挥,团伙五人配合伪造了一起交通事故,意图骗取(为给涉案福特车补漆)某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祝某某出于为朋友帮忙而自驾引领涉案奔驰车和福特车相撞,其接受指示时仅为轻微剐蹭,而另两名撞车手却驾驶车辆猛烈相撞,导致两辆车被不同程度撞毁,奔驰车直接报废(祝某某事后得知其朋友就是为了将奔驰车撞报废,而不是为了给福特车补漆),撞车手假报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奔驰车全责,团伙据此骗取了保险赔偿金近15万元既遂,而保险赔偿金交付给了奔驰车实际所有人蔡某某。后某保险公司因匿名举报发现交通事故存疑而报案,公安机关于2024年2月1日立案,于2024年3月4日将祝某某刑事拘留(其他主从犯亦均被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历经两次退侦)并与检察官沟通,发现此案没有无罪空间,只能做轻罪和罪轻辩护。2024年10月24日,收到某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和量刑建议;2024年11月15日,致电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不同意撤回起诉,亦不同意修改量刑建议和宣告缓刑。检察院以诈骗罪和故意毁环财物罪将五名被告人诉至法院,并连续两次修改量刑建议书,案由定性、控诉逻辑牵强挣扎,且拒不撤回对故意毁环财物罪的指控。审判期间经历两次庭前会议、一次退回补充调查、两次延期审理、三次长达四日的庭审,因第一被告进行无罪辩护,审理期限被拉长到一年零一个月,历经坎坷,终成正果。

争议焦点:

一、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一罪,还是诈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二、本案祝某某所参与的犯罪活动是否存在实行过限?

三、祝某某是否符合社区矫正宣告缓刑的条件?

辩护策略(案情精准分析及诉讼策略有效执行):

一、祝某某于本案中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应数罪并罚;从法益侵害角度,数罪并罚必然会重复评价同一犯罪行为或被侵害的法益,从而不当加重了五被告人的刑罚。

鉴于被告人祝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已认罪,但指控祝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不妥当,属于同一事实情节进行了两次刑法评价,同时属于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不应数罪并罚。五名被告人案发时系以故意毁坏财物(车辆)的方式骗取保险金,故意毁坏财物属于诈骗保险金的手段行为,其与诈骗保险赔偿金系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可。同时,五名被告人实施了同一行为却触犯了两个罪名,亦属于想象竞合犯,同样应择一重罪处断。但通过法庭调查和一系列举证质证,发现了案件新的重大事实,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化,即:某保险公司并未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保险赔偿金,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不应数罪并罚。

二、祝某某不应对其他主从犯实行过限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

祝某某参与了共同犯罪预备阶段的活动,而没有参与犯罪实行阶段的行为。本案主犯找祝某某帮忙时仅授意两车剐蹭,而没有强令两车猛烈撞击,祝某某受主犯的指挥诱导而被动参与其中,祝某某作为引领奔驰车开到事故地点的领路者(区别于指认被害人及其住所,因为没有祝某某领路,两车亦能相撞,该引领行为非犯罪发生的必要条件),主观上仅具有让两车剐蹭的故意,并没有造成两车猛烈撞击直至报废的主观心态,故赵某某驾驶的奔驰车和车某某驾驶的福特车剧烈相撞超出了主犯授意祝某某让两车剐蹭这一共同故意的范围。这意味着在这起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实行犯(其他三名从犯)实施了超出祝某某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其他实行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及造成的结果与祝某某主观认识到的共同犯罪事实不一致,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属于主观故意不一致的共犯错误情形。

诈骗罪的入罪起点为5000元,保险诈骗罪的入罪起点为50000元,如果按照主犯的授意和指示,祝某某主观上仅企图轻微撞一下或者形成轻微剐蹭(目的无非是给福特车补一下漆),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超不过5000元,那么很可能构不成犯罪,仅承担治安处罚责任。共犯错误属于跨越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场合,根据共犯错误理论,只在其构成要件相互重合的限度内,承认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在非相互重合的部分,则成立实行过限。祝某某显然不应对其他主犯实行过限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证据卷P60页祝某某供述:(提醒并嘱咐过其他两名从犯)你俩慢点开,别太猛了,注意安全!充分说明祝某某当时只是抱着轻微剐蹭的心态,而并没有示意两车撞至报废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祝某某对实行过限部分不应担责。

三、涉案被毁坏的财物即奔驰车一辆、福特车一辆,两车主即被害人均明确表示不追究五名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亦未报案,故毁坏财物这一手段行为没有单独列罪追究的必要。即便追究五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责任,毁坏财物的价值亦应减去两辆车的报废残值,或者以实际修复或者以市场鉴定的价值为准。祝某某因交友不慎而被误入歧途;既非主犯又涉案情节轻微;既未分赃亦未获利,且应在主犯指挥策划剐蹭车辆的损坏范围内和剐蹭的主观故意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对其他共犯实行过限的损害后果负责。

四、依据检察院起诉书、量刑建议(拟宣告刑:诈骗罪为有期徒刑十个月、故意毁坏财物罪为拘役五个月)和对本案案情全面客观地了解、深入细致地会见和阅卷工作,本辩护人认为祝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①犯罪情节较轻、②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特依据《刑法》第72条、“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7条、《社区矫正法》第18条之规定,申请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祝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同时赤峰市某社区居委会能提供必要的协助;或者法院自行调查评估进而宣告缓刑。

法律应是调整规范社会秩序的人性化的良法善治,刑事案件的判决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不宜矫枉过正。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实现刑法谦抑性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为准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此案,确保罪责刑相一致。本案中对没有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亦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初犯、偶犯,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宜,故准予对祝某某适用缓刑最为妥当。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祝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保险赔偿金)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保险赔偿金的行为,既未分赃亦未获利,完全是基于法律意识淡薄和出于兄弟义气被利用而从事的帮忙行为;且全案早已退赔并获得谅解;祝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早已认罪认罚;本案被害人均不予追究五被告人;祝某某事后对两名撞车手实施了抢救,并主动垫付了医疗费,一直努力减轻或消除损害后果,社会关系早已修复,故依法应对祝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彰显刑法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促成案件的处理结果更趋于实质上的公平公正。

制胜关键:

侦查期间,本辩护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未予批准;于报请批捕阶段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祝某某被刑事拘留的第31天说服主办检察官,成功为祝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当事人及其家属喜极而泣。审查起诉阶段,本辩护人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未予核准;之后果断转变思路,配合检察官为祝某某及时办理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争取最早、最真诚的悔改态度。案件进入审判期间,本辩护人首先向检察院提交了《撤回起诉法律意见书》,未予核准;之后于开庭前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准予对祝某某适用缓刑的委托调查评估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通过两次庭前会议、一次退回补充调查、两次延期审理、三次长达四日的开庭审理,最后《委托调查评估申请书》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检察院量刑建议没有宣告缓刑;尽管主审法官开庭时声称委托调查评估不是律师申请的事项范围,但通过数次提交《委托调查评估申请》并进行数次沟通和观点渗透,主审法官慢慢接受了本辩护人对祝某某宣告缓刑的意见,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论意见,不但打掉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且实现祝某某所判处刑罚全案最轻,祝某某成为全案中唯一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其他被告人均为实刑),辩护效果成功达到了预期。

办理结果:

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分别处一万五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办案心得(结语):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刑辩律师必须具备极致的专业、高度的智慧、适度的勇敢,才能不辜负当事人的委托和信任,为人辩冤白谤乃天下第一公理。

深耕刑辩,法安天下。水深火热中见证专业的力量。

(为了保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文章做了隐名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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