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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前,竟私自补办房产证?徐律师告诉你如何维权!

发布者:徐照明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1日 7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王某在与原告赵某离婚,但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明知房屋所有权证由原告持有而私自挂失补证,仅一天之隔,被告赤峰市某旗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在未经挂失公告和异议登记的情况下直接为王某某颁发了蒙房权证某旗字第17803110×号房屋所有权证,且被告在为王某某补办此新房产证时,原房产证丢失声明载体不明,明显违反物权登记法律程序。

第三人范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合同。家属找到本律师时案件已进入上诉审阶段,且开庭在即,当事人手持案件证据资料残缺不全,形势万分危急!本律师火速出动,紧急调查取证,连续两夜梳理汇总案件证据及线索,直至眉目清晰!


  【案情分析】

  被告在为第三人办理房产证挂失和过户登记过程中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没有查明并排除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便为第三人挂失并补办新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滥用职权。

  实际上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某的房产证一直在原告手中持有,从未丢失,涉案房屋原始登记产权属性为私产,众所周知私产只是区分于公共财产,而不等同于单独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原告作为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法律知识及法律意识非常薄弱、几乎为零,其于2010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刑羁押,本来人身自由就受到限制,第三人恰恰在原告服刑期间进行了一系列房产证挂失、补证、过户等一系列恶意串通非法处分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三人范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借款约定3%的利息明显属于违法借贷,退一步讲,即便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终归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没有买卖涉案房屋的真实意图,第三人范某某、钱某某已经收取了王某某8000元的利息。第三人范某某与王某某后期于2013年10月9日达成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明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且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款恰恰是24万元,更可怕的是借据书与合同书中范某某与王某某的签字均不一致,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实际价值80多万元的涉案房屋竟然只以24万元成交,明显属于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低价非法处分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这一切都发生在原告服刑期间,原告既不知情又无法参与,显失公平。

  第三人王某某在(2017)内04行终1××号行政登记上诉案开庭时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一审开庭时都明确表示其出卖涉案房屋是受欺诈而为,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庭审时答辩证实“我与范某某、钱某某之间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鲍某某领我找的钱某某,房产过户我不认识合同,不知咋回事,我也没有花到钱。我只知道参与办理的是房屋抵押登记,没有与范某某、钱某某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将涉案房屋过户”。退一万步讲如果第三人之间签订过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某某、钱某某与王某某早在2013年10月就已达成,为什么范某某、钱某某没有支付过购房款;为什么王xx没有收到过范某某、钱某某分文购房款;为什么迟迟没有交付涉案房屋的情况下范某某、钱某某时隔三年才起诉要求返还;作为大宗交易为什么购买涉案房屋后没有实际占有房屋?显而易见,第三人王某某与范某某、钱某某之间利用原告服刑期间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无非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掩人耳目之举,属无效民事(合同)行为。

  被告滥用职权将第三人之间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化,并以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益为代价为第三人范某某颁发涉案房屋的新房产证,于情于理于法均讲不通,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通过律师积极主动地调查取证、巧妙质证、成功代理、强势回应,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指定异地基层法院继续审理;指定审理过程中律师乘胜追击,通过有理有据的举证质证,最终撤销了被告错误颁发的房产证,恢复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


  【结语心得】

  虽然被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让人生畏,很多人都会敬而远之,但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漏洞或违法违规之处,便要通过不失时机地调查取证、梳理线索来厘清案件的脉络,进而建立起原告方坚固的维权体系。具备以上这些,案件胜诉只是时间早晚的事。正所谓: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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