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照明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1日 9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吴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位于赤峰市某区金宇国际C区某号楼地下车库从事找平层工作,用工期间某建筑公司不定期为吴某等人支付工资,也可以借支。2013年9月12日晚上11点左右,吴某在工作岗位上干活时不幸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吴某最初向赤峰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难点:
赤某劳人仲裁字(2013)63号裁决书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赤峰市某区人民法院,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建筑公司与吴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缜密而全面的法庭调查,查明事实后公正改判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吴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仍不服继续申请再审,最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结果仍为维持二审判决。
案情经过:
徐律师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严重偏离正轨,对案件重大事实的审查无端忽略,据此作出的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既有事实又有法律依据;既有证人证言又有视听资料;既有上诉人陈述又有被上诉人的自认。故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案情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吴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享:
农民工朋友一定要在参加劳动作业前与用人单位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正规的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签,可以请求人社或劳动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规范用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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